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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09號原 告 陳昱銓被 告 沛榆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沛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萬3,497元及自民國(下同)115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51萬2,534元計算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之本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9月14日止,共計核定為17萬4,32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補繳如上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7萬3,497元 1 利息 151萬2,534元 115年9月11日 115年9月14日 (4/365) 5% 828.79元 小計 828.79元 合計 17萬4,326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