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16號原 告 中國工商私募股權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豐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世賢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100元。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