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19號原 告 汪宏森上列原告與被告汪鴻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