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49號原 告 李訓樑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洪慶輝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5萬8,800元(計算式:2,0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175萬8,800元=2,675萬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萬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