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1號原 告 安後定
安後靜安後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被 告 安後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定。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起訴狀附表甲誤載門牌號碼:文化北路),並請求自判決確定翌日起之利息,經核先位備位聲明實質上為單一聲明,且訴訟標的均相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請求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毋庸合併計算價額。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不動產所鄰近房地之平均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97,997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又觀諸系爭建物之登記謄本所示,可知系爭建物之總面積及共有部分之面積合計為105.01㎡,則其交易價值約為8,862,849元(計算式:97,997元/㎡×105.01㎡=10,290,6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再以原告3人權利範圍合計13/20計算(計算式:5/20+4/20+4/20=13/2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88,932元(計算式:10,290,665元×13/20=6,688,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附表:
編號 類別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00000分之33 2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