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104號原 告 陳宗盛
陳莞庭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宜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被 告 陳俊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占用面積約20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陳宗盛、陳莞庭,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7,000元=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