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14號原 告 陳楷楨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黃榮泰被 告 楊崑煌

劉曉芳馬曉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楊崑煌、劉曉芳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馬曉蓁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6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8萬9,425元(計算式:300,000元+300,000元+600,000元+附表所示利息389,425元=1,589,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

編號 姓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楊崑煌 利息 300,000元 108年8月1日 115年1月26日 (6+179/365) 5% 97,356.16元 2 劉曉芳 利息 300,000元 108年8月1日 115年1月26日 (6+179/365) 5% 97,356.16元 3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馬曉蓁 利息 600,000元 108年8月1日 115年1月26日 (6+179/365) 5% 194,712.33元 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89,425元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