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148號原 告 李昇紘被 告 潤泰峰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萬8,5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