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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171號原 告 賴薇宜被 告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5年9月8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所為「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限制案」之決議,依上開說明,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