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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25號原 告 唐伃慧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以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