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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32號原 告 李文通即文華建築開發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許伶因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李依宸、李沛恩、李昀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等應於被繼承人李文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