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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45號原 告 兆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家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珮妤即帛宇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萬3,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