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6號原 告 張陳星妹訴訟代理人 羅聖鈞律師
李宗穎律師林芷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宥融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8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