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62號原 告 嚴為美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坤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3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