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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66號原 告 賴秝庭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張婉柔律師被 告 謝縴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查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又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貶損原告名譽之貼文予以移除,核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8,600元(計算式:4,100+4,500=8,60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