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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69號原 告 豪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印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2,481元(計算式:1,128,323元+427,127元+1,507,031元=3,062,4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419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不足36,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36,919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