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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78號原 告 魏宏達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