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84號原 告 王宜婕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2萬1,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7,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