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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86號原 告 靖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穎璞被 告 啟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彥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2萬0,91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萬3,7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幣別:新臺幣)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2萬 0,910元 1 利息 92萬0,910元 114年11月20日 115年3月1日 (102/365) 5% 1萬2,867.51元 小計 1萬2,867.51元 合計 93萬3,778元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