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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9號原 告 邱勝勳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褚文麒律師被 告 賴泰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訴標的價核核定為新臺幣3,270萬2,57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萬8,34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1樓房地),於民國113年8月7日以板登字第188080號設定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188080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1樓房地之系爭188080號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㈢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編號3、編號4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2樓房地),於113年11月25日以板登字第269950號所設定最高限額為3,0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269950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㈣被告應將系爭2樓房地之系爭269950號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茲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核定如下:

㈠聲明第一項至第二項:

此二項聲明內容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188080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供擔保物之價額,二者中較低者為準。又系爭188080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000萬元,供擔保物即系爭1樓房地價額為1,743萬1,7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㈠),依首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1,743萬1,739元元核定之。

㈡聲明第三項至第四項:

此二項聲明內容亦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269950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供擔保物之價額,二者中較低者為準。又系爭269950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3,000萬元,供擔保物即系爭2樓房地價額為1,527萬0,8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㈡),依首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1,527萬0,835元核定之。

㈢綜上,原告第一、二項與第三、四項聲明間,係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且於經濟上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70萬2,574元(計算式:1,743萬1,739元+1,527萬0,835元=3,270萬2,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8,34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70萬2,574元,並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應有部分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93 2 新北市○○區○○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部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73 4 新北市○○區○○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全部附表二:

㈠系爭1樓房地價額: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1樓房地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0萬1,6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起訴時系爭1樓房地交易價格約為1,743萬1,739元【計算式:(層次面積87.16㎡+騎樓2

9.45㎡+平台5.81㎡+共有部分幸福段10277建號建物面積4,130.44㎡×權利範圍119/10000)×10萬1,600元/㎡=1,743萬1,7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系爭2樓房地價額: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2樓房地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0萬1,6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起訴時系爭2樓房地交易價格約為1,527萬0,835元【計算式:(層次面積100.48㎡+陽台

5.81㎡+露台29.22㎡+花台0.75㎡+共有部分幸福段10277建號建物面積4,130.44㎡×權利範圍34/10000)×10萬1,600元/㎡=1,527萬0,835元】。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