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93號原 告 好的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上列原告與被告紅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萬1,6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8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