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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01號原 告 方廉凱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翔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7,016元(計算式:14,533,200元+563,816元=15,097,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