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08號原 告 陳韻如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