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13號原 告 戴莉安柏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哲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吳鴻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雅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