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22號原 告 蘇碧霞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譯勵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