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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3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林承澤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銓德、高泉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萬4,9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2,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