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333號原 告 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樹中訴訟代理人 楊鳳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百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6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