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43號原 告 連宏杰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成、葉芸榛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萬7,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