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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48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徐進福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6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