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52號原 告 王郁婷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昌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