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53號原 告 林華程
林國汶林華城林國棟林國銘林國森林國誌林國治林華輝林華地林國凱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美琇被 告 張林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8,338元。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越界無權占用為由,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A-1至A-4部分,面積約4坪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予原告等語,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請求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原告主張被告越界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4坪即約13.22平方公尺(計算式:4坪×3.30579≒13.22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又系爭土地11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900元,此有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結果可憑,循此計算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價值約3萬8,338元(計算式:13.22平方公尺×2,900元=3萬8,338元)。
㈡從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萬8,33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