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56號原 告 陳慈愛
余元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懿安間請求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36,585元(計算式:882,037元+945,098元+209,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