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58號原 告 彭聲凱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被 告 吳政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萬3,325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5年3月1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695元計算,計算式:23萬5,000元人民幣×4.695元=1,10萬3,3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