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59號原 告 鐘心徽上列原告對被告吳文傑等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