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6號原 告 新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勲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活力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8,6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