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65號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上列原告與被告弼統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乃屬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為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