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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66號原 告 榮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奇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筱雯即金誠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9萬3,5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5,7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