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73號原 告 賴彥良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複代理人 吳育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萬2,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