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79號原 告 梁瓊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瑩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