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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92號原 告 孫家珍上列原告與被告鄧OO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鄧OO所涉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等罪名,經本院少年法庭以無證據足認其確有移送意旨所指非行,而裁定不付審理,此有本院少年法庭113年度少調字第2183號、114年度少調字第1184號裁定在本院限制閱覽卷內可稽。本件被告鄧OO既經本院少年法庭認定並無犯罪事實之存在,故本件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並無該條例暫免繳納裁判費之適用。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6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