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98號原 告 陳克明
陳炿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馬桃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第一項土地設定之地上權人即全體被告陳馬桃、陳銀、陳阿梅、陳麗蘭、陳桂真、陳春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有無拋暨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被告名冊。
四、如被告人數有異動,應依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