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00號原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陳昕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萬1,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