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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02號原 告 許靜芬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神話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