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06號原 告 鄭品緣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珊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06號原 告 鄭品緣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珊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