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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07號原 告 侯昱成上列原告與被告侯俊明、王如蘭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