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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3號原 告 林藝先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智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