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33號原 告 路易莎職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驊穎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周嘉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郁琦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1,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