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46號原 告 林滿足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孟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9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