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7號原 告 蔡樹木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被 告 賴翠萍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黃鈺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萬分之75),及其上同段397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5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下稱系爭房屋,與其坐落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鄰近系爭房地且條件相似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7萬1,95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列印資料附卷可佐,又系爭房屋面積為110.78㎡(含共有部分),有系爭房屋登記謄本在卷可查,據此計算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1,904萬8,621元(計算式:17萬1,950元/㎡×110.78㎡=1,904萬8,621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04萬8,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8,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