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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76號原 告 謝佩珊訴訟代理人 陳達筠律師被 告 林亞倫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潤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2,5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3萬9,700元) 1 利息 143萬9,700元 114年7月11日 114年11月3日 (116/365) 5% 2萬2,877.42元 小計 2萬2,877.42元 合計 146萬2,577元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潤
裁判日期:2026-04-28